2024年9月,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由被告代持云南XX公司10%股份。原告依约付款后,双方协商被告退还全部出资款,被告仅退还5万元。后原告发现公司已转让,多次催要余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3万元及相关费用。被告则辩称案涉为投资行为,公司经营亏损,应按比例结算,仅需退还部分款项。
汤思骑律师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时产生怀疑,这些证据是否与本案相关?为核实情况,律师逐页查阅被告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仔细比对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与案件争议焦点。通过深入研究,律师发现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无法对案件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汤思骑。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审查态度,向法院提出被告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观点。最终,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被告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退还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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