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受雇于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胡X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扶着椅子休息,面馆经营者拨打120送医。胡X被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住院治疗多次。胡X主张患热射病系因在被告处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被告得知被立案通知后,心急如焚,赶忙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此案。
龚傲冬律师执业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此前他处理过类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调查。
他围绕几个关键要点展开抗辩。首先是因果关系断裂方面,原告于凌晨4时发病,当时气温较低,且刚上班不久,工作内容只是倒酒,劳动强度低;被告面馆已配备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而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其次,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最后,指出被告无过错,被告已提供合理的降温措施及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对证据的把控能力极强,通过举证被告工作场所的降温措施、事发时气温、原告发病时间极短等事实,有力论证热射病与劳动活动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使法院未采纳原告“工作环境高温致病”的主张。同时,他指出原告有基础性疾病、居住环境不通畅等自身因素,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承担90%的主要责任,极大降低了被告的赔偿比例。他还对原告医疗费中治疗基础性疾病的部分提出异议,促使法院审慎核定损失,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给被告。
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龚傲冬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研判能力、证据把控能力和诉讼实战能力。他精准梳理案件焦点,深挖证据细节,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被告降低了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他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论证因果关系、划分过错责任的专业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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