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周杨辉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徐X与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一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徐X投保后因病申请理赔遭拒,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保险合同条款,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X”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积极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新人寿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0000元,周杨辉律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全额保险金,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受人之托,便要全力以赴,忠人之事”。在恒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再次以实际行动诠释了这一理念。他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恒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股东李XX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还合理调整诉求,虽法院最终以实际抽逃的264万元为准,但充分展现了管理人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态度。最终,成功为破产企业追缴抽逃出资264万元及利息,有力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周杨辉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繁琐的民商事纠纷,他都始终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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