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被告人张某某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在这起案件中,青岛XX公司6号井是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张某某作为相关责任人,在矿井被要求停产的情况下仍私自接通电路继续违法采矿,最终导致两人死亡。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面对这起重大劳动责任事故案,朱建波律师深知“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对当事人量刑的重要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朱建波律师凭借自己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的优势,仔细审查案件细节。他发现,虽然此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并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朱建波律师迅速抓住这一关键要点,在辩护过程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他清晰地指出,不能仅仅依据事故造成的死亡结果就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关于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不过,这起案件也暴露出在重大劳动责任事故案件中,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朱建波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但也提醒在类似案件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和案件细节的把控至关重要。他始终秉持专业极致的理念,为每一个案件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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