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年迈
其实193二则凸显是“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拆除已交付或在建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
案件初始,置业公司虽知道自己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但缺乏能直接证明其无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仔细查阅置业公司的招标文件和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从中找到2015年发布的通知中列明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的内容,以此证明置业公司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同时,收集工程发包合同等相关文件,证明置业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此外,调查置业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查流程和注意事项,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置业公司将工程成果转售给业主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王丹律师回应,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并附加劳务后交付建设工程成果,此过程中置业公司虽构成“销售”行为,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置业公司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已交付小区不再拆除,但要求置业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直接关联合同,确定是否存在直接买卖关系;其次,查找能证明当事人未唯一指定侵权品牌的文件;最后,收集对侵权产品是否、是否尽松”,以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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