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是一家公司。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的889151.74元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四方收货验收单。但这些证据能否有力证明被告欠款金额,还需要进一步梳理和补强。文贤飞律师介入后,对收货验收单进行了仔细审查,确认其有四方签字盖章,这是证明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且能明确总货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还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
在庭审中,收货验收单成为了制胜的关键证据。它清晰地显示了总货款金额,且有四方签字盖章,形成了完整连续的证据链。被告以未办理结算为由进行质证,但文贤飞律师指出,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为889151.74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视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如本案中的收货验收单;针对对方质证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进行有力回应。通过这些方法,他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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