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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女方反悔后仍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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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2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01095169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56067797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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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时白纸黑字签了协议,房子归男方所有,可女方后来却反悔了,还找出各种理由不想过户。你能想到吗,最后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男方。今天就来看看王谦律师代理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王谦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女方反悔后仍被判无效

案件基本事实

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之后,某X1一直按时还着房贷,可某X2却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某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承担剩余贷款,同时放弃了要求某X2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他认为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明确了房屋归属,自己也一直在履行还贷义务,某X2不配合过户侵犯了他的权益。

某X2则辩称,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某X1,但后来他们签署了赠与协议,要把房屋给女儿xxx。而且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支付的,某X1应该把这部分钱还给她。她担心某X1不给女儿房子,所以不同意过户。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某X1和某X2在2008年6月10日曾协议离婚,之后复婚,又于2017年1月9日再次离婚。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某X1偿还贷款,贷款尚未还清。2017年2月24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所有。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未履行。自2022年起,某X2因个人债务被多个案外人起诉,导致案涉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某X1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只有(xx)苏xx民初xx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结果尚未作出。经询问,双方婚生女xxx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1与某X2的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分割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2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虽然双方后来签订了赠与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某X1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撤销赠与,且女儿也同意,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起案子由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签订就应该遵守。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要谨慎考虑,确保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后续想要变更协议内容,一定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此外,涉及到财产赠与的,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行为可能不生效。

结尾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本女方反悔不想过户房屋,但最终法院还是依据离婚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将房屋判给了男方。王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他执业的这些年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以案情复杂、争议巨大著称。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财产分割和赠与问题时格外从容,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了最优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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