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与赵XX、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起始于复杂的房屋流转过程。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全部购房款,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公司出具收据。然而,同年4月公司为融资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2017年朱XX装修入住,后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被查封。朱XX提起诉讼,委托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于2025年开始承办此案。
在案件审理前期,冯居昊律师凭借郑州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知识和二级建造师的专业能力,仔细梳理案件材料。他深入研究每一个时间节点和交易细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他了解到朱XX虽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但房屋备案在赵XX名下,且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这对朱XX行使房屋权利造成严重障碍。冯居昊律师结合自己在民商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为庭审做准备。
庭审中,赵XX辩称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且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冯居昊律师曾承办逾300件案件,尤其擅长处理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等复杂案件。他在庭审中充分展示证据,清晰阐述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指出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他精准的陈述和有力的辩论,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冯居昊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朱XX争取利益的细节。在案件执行阶段,他紧盯执行兑现,确保朱XX的权利真正落地。他深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在于一纸胜诉判决,更在于实际的执行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冯居昊律师以其高效维权的特色,平均办案周期短,为当事人减少了时间成本。他在业内以专业尽责著称,其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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