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5月18日,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站立的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三原告系死者近亲属,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被告二的车辆性质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查明:交警部门对被告二的车辆进行了定性。
双方主张: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的抗辩;原告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虽然被告二的车辆客观上可能无法投保交强险,但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责任划分应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不能因为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就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A的费用核减问题
法院查明:死者抢救期间有护理需求等相关情况。
双方主张: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原告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护理需求证明能够证明护理费用的合理性,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A的核减主张没有依据。
第三,保险公司B的费用核减问题
法院查明: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有证据支持。
双方主张: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原告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保险公司B的核减理由不成立,丧葬费应按照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明细如下: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些都是索赔的关键。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推诿赔付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核减主张,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另外,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结尾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求,让他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王帅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五百余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各个争议点的关键所在。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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