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关键程序点。被告可能会利用难以证明因果关系这一规则进行抗辩。执业十七年的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重要性。他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过去十七年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明白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
徐晓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申请调取黄X的完整股票交易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在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徐晓律师就养成了重视证据收集的操作习惯,他深知完整的交易记录对于证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他带领团队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面临诸多挑战。被告提出“投资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处理经验,在庭审中有力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的“诱导性”,成功援引“推定信赖”原则,确立了交易因果关系。他向法院说明,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只要能够证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和诱导性,就可以依据“推定信赖”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
同时,如何将参与资产重组的其他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赔偿主体,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本案的难点。徐晓律师针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进行了详细剖析,主张其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结合自己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向法院阐述中介机构在这类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在他代理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中,都成功追究了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判决认定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各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几乎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中为投资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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