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监管日益严格、对格式条款规范要求不断提高的当下,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愈发考验律师的专业能力。张晨阳律师作为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2024年,张晨阳律师接到一起保险理赔委托。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为由,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还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这是案件的核心死结,保险公司依据条款,看似有理有据,实则隐藏着对投保人不利的免责格式条款。
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学习的法学核心理论让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深入的理解。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她迅速意识到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大学的学习中,她深入研究过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知识储备让她能够准确判断该条款的性质。
她进一步发现,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早年间在基层法院参与办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她养成了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证据的习惯。所以此刻,她能迅速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中找出漏洞。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她明确指出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对于鉴定费的问题,张晨阳律师同样依据所学法律知识进行有力反驳。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她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运用十分熟练。她指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张晨阳律师在这起保险理赔案中的专业表现,为处理同类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面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复杂的理赔争议时,律师需要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做法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树立了一个专业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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