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方面,施贝贝律师曾代理被告龚XX应对原告陆XX的离婚诉讼。陆XX以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而龚XX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施贝贝律师精准把握证明标准,在答辩中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同时,她强调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解释了分居原因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律师明确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最终,法院判决不离婚,成功维护了龚XX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施贝贝律师认为,在代理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时,应将策略重点放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核心问题上,通过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强调夫妻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有效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施贝贝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的借款纠纷中,赵XX主张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无转账记录。施贝贝律师强化借条的证明力,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她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施贝贝律师提醒,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还有一起款项性质争议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冯XX主张与被上诉人孙XX之间的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而孙XX主张该款为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XX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XX不服上诉。施贝贝律师在二审阶段紧扣核心证据,抓住冯XX在微信中“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论证该表述更符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她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XX从未向孙XX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有力反驳了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对于冯XX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证言,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施贝贝律师强调,在涉及款项性质争议的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至关重要,律师的核心工作是攻击对方证据链的漏洞和其主张法律关系的不完备性。
施贝贝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负责的办案风格,在各类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务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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