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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诉讼时效抗辩驳回820余万转让款及利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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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36人看过
导读:2024年,原告A、B与被告A、B因项目份额转让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索要剩余转让款及利息共820余万元。郑晓龙律师精准识别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严格质证否定对方证据效力,反驳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最终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被告避免820余万元付款责任。
用诉讼时效抗辩驳回820余万转让款及利息诉求

近日,一起标的额本息共计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A、B与被告A、B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二被告仅支付1400万元后未继续履行,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此案中两份观点相悖的诉求与抗辩,构成了强烈的法律争议悬念。

郑晓龙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应诉,他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且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婚姻、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丰富的执业经验使他对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问题高度敏感。在案件代理初期,郑晓龙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

在质证环节,原告方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试图通过提交证人证言、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以及主张向案外人曾X主张债权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诉求。然而,郑晓龙律师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针对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他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向案外人曾X主张820余万元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郑晓龙律师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二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他的这一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其持续主张360万元转让款权利。郑晓龙律师针对该情况,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晓龙律师继续代理应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中,郑晓龙律师全程代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根据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从证据质证、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抗辩,最终实现一审、二审驳回原告诉请,再审驳回原告再审申请的全流程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A、B的合法权益,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不必要付款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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