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依照服务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是否该获得21000元的全额服务费。最初,被告王X仅能凭自身陈述来证明原告未提供实服务,但无书面证据。
薛立新律师介入后,在庭审中提出三项关键的证据补充和抗辩理由。第一,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仅陪同王X到达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没能发挥中介促成作用。第二,强调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原告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这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第三,证明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王X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大作用。原告可能会主张自己全程协助办理,理应获得全额服务费。对此,薛律师用梳理出的各项事实进行回应,有力地说明原告存在履行瑕疵。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法院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被告仅支付6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薛立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着重从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对关键信息的掌握情况以及业务完成的实际主导方三个方向进行核查,通过梳理事实来补强委托人的证据链,进而在庭审中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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