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与焦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侵权方常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如“权利用尽”“细节差异”等;另一方面,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如何固定有效的侵权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自身损失,是获得胜诉的关键。
在举证方面,权利人需证明自身专利的合法有效性及侵权行为的存在。这不仅要求提供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权属材料,还需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网页截图等。但在实践中,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权利人可能难以获取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此外,对于侵权损失的计算,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法院在裁判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量。
在抗辩方面,侵权方的抗辩理由层出不穷。“权利用尽”是常见的抗辩之一,即主张侵权产品是合法购买后进行销售,不构成侵权。然而,这需要侵权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及购买数量足以覆盖销售数量。“细节差异”抗辩则强调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在某些细节上存在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但这种抗辩需要结合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并非仅依据细节差异就能成立。
以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为例,某科技公司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现电商商行在1688电商平台销售的马桶刷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无差异,侵害了其专利权。从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的项登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全面核实涉案专利的权属材料,确认其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调取侵权商行的工商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庭审中,侵权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项登霖律师结合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侵权商行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他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商行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同时,他详细说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侵权产品的高额销量及成交金额、权利人的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商行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商行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项登霖律师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秉持“事必细办、事必上心、事必深究”的执业理念,作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律所知产团队核心成员,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在本案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为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凸显了专业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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