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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公司担保有效:二审判定担保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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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2023人看过
抵押担保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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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汪家道,2016年开始执业,浙江宁波律师,主要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经手的案件中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起,闻某向张某借款未还,XX公司提供担保,一审和二审对担保效力认定不同。
一审认定公司担保有效:二审判定担保行为无效

2022年,在闻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张某称闻某因做生意资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2017年4月11日,闻某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5月6日,案外人宁波XX公司与张某、闻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XX公司为闻某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汪家道律师作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此时法院已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汪家道,2016年开始执业,浙江宁波律师,主要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在二审中,汪家道律师对张某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进行了梳理。其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借款事实和担保关系,以应对闻某的上诉请求。通过梳理这些证据,汪家道律师向法庭强调了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双方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等要点。

一审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确认了张、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XX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闻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应对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二审中,法院认为XX公司为股东闻某提供关联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张XX未审查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XX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这一转变使得案件走向发生变化。但汪家道律师指出,XX公司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张XX,清算程序违法,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均显示闻某为XX公司股东,即使股东签名不是闻某所签,也可视为闻某的默认行为。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的转变,关键在于汪家道律师在二审中对证据的梳理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这种方法注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结合分析,减少了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不利影响。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在不同程序阶段都能精准把握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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