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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欠款的追讨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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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041人看过
欠款追讨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案例展示: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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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原告张XX与被告漏XX等四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XX为被告合伙经营的车间提供染色用品,对账后被告仍欠32500元。张XX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诉讼。俞国锋律师精准分析,驳斥被告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四名合伙人连带清偿欠款及利息,维护了原告权益。
合伙欠款的追讨之战

张X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既有些许期待,又充满了担忧。他为被告合伙经营的车间提供染色用品后,被拖欠了货款,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和刑事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立刻详细梳理案件证据,像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等。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深知证据链的重要性。在庭审中,被告姚XX提出“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早有准备,他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分析和庭前准备。

他精准地向法庭指出,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并且,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且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其他合伙人是否“知情”不影响债务的合伙性质。俞国锋律师作为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同时,俞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及签字的陈述。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努力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不知情”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

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他能抓住案件核心,有效驳斥对方抗辩,成功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这些荣誉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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