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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讨欠款,起诉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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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909人看过
导读:张X因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虽经仲裁裁决获偿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后法院裁定终本。律师陈明祥接受委托后,于诉讼中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思路,推动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目前案件已胜诉。
债权人追讨欠款,起诉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获法院支持

在这起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方的一个关键动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在强制执行阶段,仅回款687.59元后,法院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果让原告张X的债权实现变得困难重重。

此时,陈明祥律师接手了此案。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是铜陵地区少有的具备“法律+财税”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

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经过深入分析,他确定了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的诉讼思路,并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二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及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

陈明祥律师在庭审攻防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项能力。他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得淋漓尽致。在论述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他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清晰地论证了原告的主张。他指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清晰有力的论证当场瓦解了对方可能存在的反驳理由。虽然被告方未到庭,但如果他们在场,面对陈明祥律师如此严谨的论证,想必也会无言以对。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

不过,这起案件虽然已经胜诉,但仍存在一些未竟之事。目前,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后续的执行情况仍有待观察。陈明祥律师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执行困难,告知原告要密切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为原告保留最终实现债权的路径。这也体现了陈明祥律师不仅在庭审中表现出色,还能为当事人的后续权益保障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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