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上海某新能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并让二被告共同返还54万元款项及资金使用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称按约定向被告一及被告二(被告一股东)支付借款共计54万元,但被告一怠于履行协议义务,未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签署等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多次书面催告无果。被告辩称被告一未怠于履行义务,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二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初始困境于除备案变更外,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隋常有律师从事实角度切入,系统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证明被告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展开激烈交锋,隋律师凭借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一返还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魏某要求被告高某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称借款用于赵某与高某夫妻共同经营的餐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赵某经营情况未告知,自己未取得收益,无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某的初始困境于赵某借款事实存,但她需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未受益。隋常有律师通过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将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针对高某“不知情、未受益”的抗辩,隋律师出示房产相关证据进行反驳。最终法院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五被告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梁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称被告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向其借款,分三笔出借200万元,后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但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还款。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被告宁某的初始困境是款项备注有“口罩投资款”字样。隋常有律师凭借《借款协议》等证据,将被告抗辩的“投资款”性质转化为法院认定的“借款”。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性质展开激烈辩论,隋律师强调借款协议的证明力。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梳理证据,利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二是精准适用法律条文,针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三是抓住对方证据漏洞和法律适用错误进行有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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