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却可能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判决无法落地。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王彦栋律师就成功破解了这一难题。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他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彦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另一起案件中,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体现了王彦栋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部分车辆被擅自处置。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指导原告收集全套证据材料。庭审中,他围绕多个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令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还有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原告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围绕多个要点开展工作,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王彦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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