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能否加速到期是一个关键的法律争议点。这一法定程序和规则,在本案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自2018年执业以来,吴震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为原告A公司成功开辟了执行回款的新路径。
吴震律师在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调取工商档案、核查股权结构。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承办过数千起各类案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经验丰富。他发现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被告B公司与自然人A,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且被告A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
随后,吴震律师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自然人B提出追加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吴震律师充分展现了其程序推进能力。他向法院提交申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指出被告A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法院初步审查后,对追加申请进行了全面审议。吴震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强调其调取的完整工商内档、股权结构、出资信息、执行终本裁定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B公司和自然人A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吴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公司无财产、股东未实缴”核心突破口,将案件从“终本无望”转为“可执行、可回款”。他精通执行追加规则,严格把握出资加速到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关键点,专业申请一次成功。同时,他清晰区分“直接股东”与“股东的股东”在执行追加中的不同地位,合法合理提出申请,避免无效主张。从诉讼、调解、执行,到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吴震律师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真正帮当事人拿到钱,成为企业解决执行难的专业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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