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案件是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是常先生,被告是海阳一家房地产公司。争议焦点于,常先生认为自己受销售人员诱导签订《订购协议》,且公司后续提出的贷款条件与之前承诺不符,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已缴纳款项;而房地产公司则称常先生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缴纳购房款,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常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人员陈先生开具的三张购房款收据,以及陈先生与他的部分沟通记录,但缺少能够直接证明销售人员诱导承诺以及公司前后承诺不一致的关键证据。
赵一律师介入后,首先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的监控录像,以查看销售人员与常先生沟通时是否存诱导行为。同时,梳理常先生与陈先生及公司员工的所有邮件、微信往来记录,固定其中关于贷款条件、费用等承诺的内容。此外,还寻找当时售楼处可能听到销售人员宣传的其他购房者作为证人,固定证人证言。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房地产公司质证称,监控录像无法清晰显示诱导行为,邮件和微信记录只是销售人员个人表述,不能代表公司。赵一律师回应,监控录像虽不能完全清晰呈现,但结合证人证言以及沟通记录,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销售人员的诱导行为和公司前后承诺的差异。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常先生与房地产公司自愿解除《幸福海岸项目订购协议书》,公司扣除一定违约金后,于指定日期前向常先生返还剩余已付款项,常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赵一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关键人物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微信等,从中提取对当事人有利的承诺和约定;二是积极申请调查令,获取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三是寻找现场证人,固定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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