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绍兴,一家泥浆运输公司遭遇了一场保险理赔纠纷。该公司为名下货船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本以为能在意外发生时获得保障,然而当货船在航行中因螺旋桨被地笼缠绕,碰撞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造成损失后,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协商却陷入了僵局。
该公司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陈宇翔。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执业6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他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领域,尤其专精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且应适用20%的免赔率。陈宇翔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为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判决被告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免赔率问题不再评判。陈宇翔律师成功为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他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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