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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工伤案:律师凭录音证据推翻低薪合同,为劳动者争取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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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3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案例展示:1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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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XX入职芜湖某建设公司后工伤十级,因工资标准与公司产生纠纷。一审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认定工资,双方均上诉。陈步青律师梳理证据形成证据链,重点用录音证明日薪350元。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改判,赔偿比一审增加3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来认定陈XX的月工资,而陈步青律师深知,要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赔偿,就必须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日薪350元才是真实的工资水平,这一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在本案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在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用证据证明真实工资约定这一机会。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系统梳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2022年执业的陈步青,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曾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他注意到本案中证据的重要性,将零散证据串联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庭审前,陈步青律师与二审法院进行了沟通。他向法院提出,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日薪350元来认定工资标准,并提交了梳理好的证据。法院初步答复认为,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系照片复印件,证明力不足。陈步青律师补充理由称,从举证能力来看,劳动者无法获得上述复印件的原件,且这些证据内容与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所载的电焊工工资亦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应当予以采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即便为复印件,若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运用了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这一关键证据。录音中,公司财务人员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段录音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且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内容,凡卡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的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该核算过程显示其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招聘广告、领款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分析、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以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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