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含反诉)案件中,张琪律师参与其中,展现出丰富的执业经验。案件的原告(反诉被告)是某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柳XX,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张琪律师等;被告(反诉原告)是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朱XX;第三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样是朱XX。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鞋底,2021年12月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328600元,被告支付20万元后,余款1286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而被告反诉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逾期交货,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02700元。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从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达1000多件,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他有着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应对。
法院于2022年10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张琪律师协助原告举证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证实欠款事实。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展现了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而被告则举证微信告知书、账单等主张损失,双方就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张琪律师敏锐地发现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他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效反驳了被告的反诉主张。随着庭审的进行,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张琪律师深知案件的关键在于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证据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8600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反诉及保全费合计6212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账确认的余款328600元系结算后数额,被告未付清余款构成违约;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且双方已就逾期交货等损失达成扣减约定并结算完毕,故反诉请求无依据。张琪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货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张琪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他后续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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