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结算的纷争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依据,坚称工程款应“不下浮”,这一主张让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陷入了被动局面。这正是杨龙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杨龙律师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几个关键争议焦点。为了制定有效的策略,他和团队系统地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他们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在研究《补充协议》时,他们发现其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且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也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对于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他们深入分析,指出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和法律依据,展开了有力的抗辩。他明确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从“进度款暂不下浮”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杨龙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他会把合同读出声,通过声音来捕捉逻辑断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会见当事人前,他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从中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的信息。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案件结束后,杨龙律师还对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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