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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暗藏玄机,工程款结算争议中他如何为被申请人扳回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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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4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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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这一复杂且充满争议的局面,让被申请人陷入困境。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龙律师介入此案,凭借专业能力力挽狂澜。

工程款结算的纷争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依据,坚称工程款应“不下浮”,这一主张让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陷入了被动局面。这正是杨龙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杨龙律师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几个关键争议焦点。为了制定有效的策略,他和团队系统地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他们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在研究《补充协议》时,他们发现其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且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也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对于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他们深入分析,指出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和法律依据,展开了有力的抗辩。他明确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从“进度款暂不下浮”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杨龙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他会把合同读出声,通过声音来捕捉逻辑断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会见当事人前,他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从中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的信息。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案件结束后,杨龙律师还对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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