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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空壳”公司,让未出资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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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0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寿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253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54121046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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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包租公司“空壳”跑路,房东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郭寿瑶律师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而是深入调查公司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告,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为房东挽回损失。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然而该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且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唐XX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难题。

在这起案件推进过程中,存在明显阻碍。若仅起诉合同相对方——这家“空壳”公司,大概率无法执行回款。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深入挖掘公司背后的责任主体。郭寿瑶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占比约50%,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她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她并未局限于常规的起诉方式,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

郭寿瑶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这一关键证据的发现,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基于此,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

在庭审中,郭寿瑶律师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郭律师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并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违约金),还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原股东)与邱XX(现股东)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16%计算),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周X起诉被告陈XX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郭寿瑶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最终判决被告陈XX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仍在。对于房东唐XX来说,经历这场纠纷后,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借贷纠纷中的周X,虽然拿回了借款和利息,但此次经历也让他在今后的借贷行为中更加谨慎。而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警示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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