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聚焦:锁定案件核心争议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一是《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二是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三是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种精准聚焦为后续的证据梳理和策略制定指明了方向。
证据构筑: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政府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庭审抗辩:法律依据支撑胜诉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
实操建议:
1.签订合同时,明确结算条款,对于下浮率等关键内容要在合同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2.收到政府函件或会议纪要时,仔细分析其法律效力和对合同的影响,不能盲目认为可以变更合同约定。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进度款支付情况要做好记录,若有问题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长期未提出异议而被视为默认。
4.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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