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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杨龙律师如何凭证据链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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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8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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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核心痛点,申请人以政府函件等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成功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本文深度剖析此案,为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提供借鉴。

精准聚焦:锁定案件核心争议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一是《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二是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三是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种精准聚焦为后续的证据梳理和策略制定指明了方向。

证据构筑: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政府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庭审抗辩:法律依据支撑胜诉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

实操建议:

1.签订合同时,明确结算条款,对于下浮率等关键内容要在合同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2.收到政府函件或会议纪要时,仔细分析其法律效力和对合同的影响,不能盲目认为可以变更合同约定。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进度款支付情况要做好记录,若有问题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长期未提出异议而被视为默认。

4.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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