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应对上诉人“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等上诉理由
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起诉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偿还借款,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300件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因上诉人一审撤回公章鉴定申请,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其为实际债务人。在利息约定上,结合交易习惯和实际支付情况主张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反驳,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上诉人“以房抵款”主张
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汪育倩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200多件相关案件。她全面梳理案件,重点分析合同中以房抵款约定,发现该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明确可履行,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反驳以房抵款主张,强调A公司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回应其上诉理由。法院采纳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婚内财产纠纷:突破被告“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抗辩
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擅自向李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汪育倩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深谙财产争议痛点。她协助张女士收集固定证据,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核实反向转账金额。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确定辩论焦点。庭审中,针对被告“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剩余款项应视为个人消费”的抗辩,汪育倩律师指出王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无效,被告需返还不当得利。第三人王先生未到庭,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提交完整证据链,质证被告证据。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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