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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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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74393人看过
导读: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道在行政处罚法里面犯罪人员是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因有就是怕有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来,那么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回避是如何规定的?执法人员与本案人员是亲属的,还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有其它关系影响判证的人,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什么是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 又称“回避制度”。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规定的这一政策更好的提现了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个人的原因因而给出错误的判断,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回避是如何规定的?就要看当地的政策,只要是会影响一切判断的人都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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