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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律师精准辨明“投资”与“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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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1 · 1840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0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案例展示: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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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杨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XX、张XX称款项为投资款且利息约定无效。周X委托福州律师苏湖城等代理,指出该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利息约定合法。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律师精准辨明“投资”与“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的复杂案件中,一场关于“投资”与“借贷”的争议在法庭上展开。被上诉人周X与上诉人杨XX、张XX就一笔50万元款项性质各执一词,周X委托了福州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在这场法律博弈中,苏湖城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案件走向带来了关键影响。

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20XX年X月XX日,杨XX收到周X50万元并出具收条,载明为投资款及收益率、投资期等内容。期限届满后,杨XX未按约定还款,仅陆续支付1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虽收条写明投资款,但未约定经营风险承担且周X未参与经营管理,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认定为杨XX、张XX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其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苏湖城律师简介

苏湖城自2008年开始执业,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同时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还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等。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以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周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展现出其在民事领域同样具备出色的专业能力。

上诉争议焦点

杨XX、张XX上诉称,收条写明投资款且符合投资形式要件,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且利息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已偿还的13万元应扣除本金。苏湖城律师代表周X答辩,指出周X享有固定收益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具有共同投资特性,双方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提及类似案件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投资款,涉案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利息约定合法,周X主张还款13万元为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周X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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