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脉络梳理
2020年4月,原告曾XX得知某有限公司涉诉且自己成为法定代表人,持有95%股权。而事实上,曾XX仅有小学文化,常年打零工,未参与公司经营、未签转让协议、未参加股东会、未授权变更登记。经核实,2018年8月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系虚假,曾XX多次要求撤销无果后诉至法院。
诉讼攻防细节
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有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办理变更登记程序合法,且已尽形式审查义务,无过错。被告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X称变更登记合法,提交了2018年7月25日彭X与曾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是虚假签字导致登记错误;对第三人证据三性不予认可,称签字是在欺骗下所签,且种种情况与常理不符。被告对原告部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对原告证据1-6、被告证据均予以认定,对第三人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判决依据解析
法院认为七星市监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本身合法,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本案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致登记错误的情况。第三人提交材料“舍真取假”却无法说明合理理由,且结合曾XX情况,该变更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相关法规,最终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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