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信息被冒用,莫名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4月,仅有小学文化、常年打零工维持生计的原告曾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有限公司涉诉,而自己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网络查询发现,自2018年8月8日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为自己,且持有95%的股权,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和股权持有人是彭某。实际上,曾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签过股权转让协议,未参加过股东会,更未授权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相关签字和指印均非其本人所为,曾某多次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撤销,却遭推脱。
二、委托律师维权,法院受理行政登记纠纷
无奈之下,曾某委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小艳律师,将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在民商事与公司法领域经验丰富。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小艳,被告七星市监局委托代理人蒙某某、秦某某,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甘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三、各方举证质证,争议焦点凸显
原告曾某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公司信用信息查询单、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其具有变更登记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某则称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冒用原告身份信息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各方对对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签字的真实性、被告审查义务的履行以及变更登记是否反映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上。
四、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撤销变更登记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某有限公司设立,彭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占95%股份。2018年8月8日,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提交的文件虽有曾某落款,但庭审中第三人承认并非曾某签名。法院认为,被告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某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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