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引发的纠纷
2021年7月,原告张XX与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分三次微信转账出借。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000元。11月被告还10,000元并备注“还差23,000元”,之后未再还款,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委托律师主张偿还剩余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及起诉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被告经传唤未到庭。
二、关键证据与判决
法院审理时,张书雯律师梳理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及本金尚欠情况,支持了本金诉求。但关于3,000元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明确约定,未获支持。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
三、律师价值与启示
张书雯律师在被告缺席下,有效证明借贷事实与本金情况,维护了原告核心债权。虽利息约定证据不足,但主张法定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本案提示出借人,借贷中利息约定要保留明确、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证据,增强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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