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建工纠纷2019年4月,云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尚欠120000元未付。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则提起反诉。二审时,承包方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像张云顺、杨艳、阿贵忠这样经验丰富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办案经验,开始了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
聚焦争议焦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和工期顺延违约金这两点。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围绕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抗辩工作。他们紧扣发包方在询证函中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的关键事实,有效否定时效抗辩。杨艳律师凭借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就案件进行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实现二审胜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方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发包方与监理、设计等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承包方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包方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张云顺、阿贵忠等律师以专业能力高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工程债权。
提供典型思路此次案件中,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精准抓住诉讼时效“同意履行”关键事实,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结合司法解释论证发包方以实际行为认可工期顺延,成功驳回高额违约金反诉请求。他们厘清了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节点、质保金计算等复杂争议,全面维护施工方法律权益,也为同类建设工程欠款案件,尤其是时效抗辩、工期索赔、竣工验收法律效果认定等提供了典型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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