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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追索19万余元抚养费,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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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16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01132866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438213501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15年,专注婚姻领域,拥有系统的婚姻家事领域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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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韩XX与杨XX离婚后,韩XX主张在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诉至法院要求杨XX支付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抚养费19万余元。一审仅支持离婚判决后3个月抚养费3000元,韩XX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XX对这19万余元抚养费的追索暂时失控。
离婚后追索19万余元抚养费,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案件委托:沈辉团队介入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

沈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本案中,韩XX与杨XX离婚后,韩XX主张在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一审仅获3000元离婚后抚养费,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沈辉律师团队凭借其在婚姻家事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开始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争议焦点:分居期间抚养费支付义务的法律界定

沈辉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沈辉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成功代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对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

三、上诉论证:围绕抚养义务及客观情况展开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沈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进行有力论证。

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部分权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当事人该部分的合法权益。沈辉律师团队虽未成功为韩XX争取到分居期间的19万余元抚养费,但在维护当事人部分权益方面仍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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