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理念
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现就职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他服务于湖北襄阳地区,联系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开放广场B座八楼道博律师事务所。龚律师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领域深耕细作。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同时还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展现出其多领域的服务能力。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龚傲冬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这起由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杨X在20XX年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主体工程。由于原告无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然而,20XX年X月XX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却始终未支付该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
20XX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20XX)鄂0XX民初XX号判决认定被告记账本中记载“汽车学院欠10万”,但该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并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原告委托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核心争议与法院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汽车学院欠10万”,且该记录出现在双方“三中工程”的结算内容之后,应认定为被告自认尚欠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10万元。同时,该10万元款项在前案(20XX)鄂XX民初XX号判决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XX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关键作用体现
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他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律师精准把握该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其次,他注重关键证据的固定与运用。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系原告拍照留存,龚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再者,他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最后,在利息起算点争取方面,龚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通过龚傲冬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1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利用被告自认书面记录、突破重复起诉障碍的专业价值。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龚律师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深厚功底,也体现了他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的敏锐洞察力和高效执行力。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龚傲冬律师有望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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