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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追偿权纠纷,律师助实际施工人驳回150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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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1 · 16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梅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5人 执业5年
律所: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82021103273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2569528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长期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及时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办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案件,积累了诸多办案经验,对案件精准分析,准确判断,结合案件事实,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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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通信工程企业向案外人赔付损失后,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两被告,要求共同赔偿。梅鹏律师代理被告B,精准定性案由,严守合同相对性,用证据链抗辩,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B全部诉求。

原告XX通信工程企业在向案外人赔付损失后,将被告XX和实际施工人被告B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数十万元损失及相关费用。

纠纷浮现,问题重重

原告XX将基站配套施工项目劳务分包给被告XX,被告XX又转包给被告B。施工中蓄电池遗失,原告赔付后起诉。原告主张被告B是实际侵权人,要其与被告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交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此时,被告B面临着直接承担巨额赔偿的重大法律风险。

梅鹏律师,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他接受被告B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事实,准备为委托人全力辩护。

庭审抗辩,精准出击

庭审中,梅鹏律师提出核心抗辩。他指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应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B无合同关系,无权直接索赔;案涉赔偿责任主体已明确为被告XX,被告B仅与被告XX有结算关系且已部分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赔偿单价依据不足,应以会议纪要价格为准;原告要求被告B双重赔偿无依据。

梅鹏律师系统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构建完整抗辩逻辑链条,清晰阐述核心问题,坚决否定原告对被告B的全部主张。

胜诉告终,意义重大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梅鹏律师的抗辩意见,明确原告与被告B无合同关系,无权索赔,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B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利息及诉讼费用,实现完全胜诉。

本案胜诉明确了多层分包关系中追偿权的行使边界,确立了“无合同关系即无直接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梅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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