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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笑气”,非法经营罪能否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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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7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江颖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71101202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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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的世界里,总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寻找真相,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江颖静律师,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
无证卖“笑气”,非法经营罪能否轻判?

律师简介:复合型法律人才

江颖静律师是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等多重职务。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余件。她是兼具民刑专业能力的复合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领域业务。她始终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案例纪实:非法经营罪的罪轻之争

指控与争议

杭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X、牛X、胡X在2024年6月至9月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其中蔡X主要负责联系上家、交易结算等;牛X协助联系客户等;胡X受雇担任客服。蔡X、牛X累计经营金额40万余元,胡X非法获利3万元。

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了不同观点。蔡X的辩护人提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牛X的辩护人穆XX提出牛X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也应判处无罪、免刑或缓刑;辩护人潘XX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贩卖的是“笑气”及销售金额;胡X的辩护人提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处以较低罚金

证据破局与判决

法院针对辩护意见逐一评判。对于牛X辩护人提出的牛X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以证明贩卖的是“笑气”、蔡X销售金额证据不足等意见,法院认为在案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相关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蔡X系主犯,具有立功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牛X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胡X系从犯,具有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没收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物品。在这场案件中,证据成为了破局的关键,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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