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遇阻,等待期成争议焦点
原告杨某某多年来按时续保被告某财险公司的某健康医疗险。某年保险升级,新增附加险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杨某某因肺腺癌住院,主险理赔顺利,但附加险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而杨某某在等待期内出险,所以不予赔付。这一拒赔理由让杨某某陷入困境,双方矛盾由此产生。
专业律师出击,深挖合同条款漏洞
田洁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证明已告知杨某某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同时,被告销售人员也证实公司曾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田洁律师抓住这些关键要点,为杨某某的诉求寻找法律支撑。
证人证言助力,法院判决终获胜诉
庭审中,双方都申请了证人出庭。杨某某的证人闫某证明公司曾表示老客户续保无等待期;被告证人张某虽称公司培训提及附加险等待期,但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认为对“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判决被告赔付杨某某部分保险金,田洁律师成功为杨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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