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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引纠纷,续保“等待期”争议能否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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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2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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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保险续保后,因肺腺癌申请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田洁律师为原告代理,通过法律依据和证人证言,最终让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求,成功破局保险拒赔难题。
保险拒赔引纠纷,续保“等待期”争议能否逆转?

保险理赔遇阻,等待期成争议焦点

原告杨某某多年来按时续保被告某财险公司的某健康医疗险。某年保险升级,新增附加险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杨某某因肺腺癌住院,主险理赔顺利,但附加险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而杨某某在等待期内出险,所以不予赔付。这一拒赔理由让杨某某陷入困境,双方矛盾由此产生。

专业律师出击,深挖合同条款漏洞

田洁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证明已告知杨某某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同时,被告销售人员也证实公司曾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田洁律师抓住这些关键要点,为杨某某的诉求寻找法律支撑。

证人证言助力,法院判决终获胜诉

庭审中,双方都申请了证人出庭。杨某某的证人闫某证明公司曾表示老客户续保无等待期;被告证人张某虽称公司培训提及附加险等待期,但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认为对“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判决被告赔付杨某某部分保险金,田洁律师成功为杨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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