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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获胜,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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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888人看过
导读: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举证、辩论,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原股东高某出资加速到期并担责。法院采纳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获胜,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在如今的商业活动和民间借贷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涉及股东出资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时,需要专业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策略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调查发现关键线索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受挫仍不放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充分准备辩论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构建完整责任链条

律师结合《公司法》及《九民纪要》等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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