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联系地址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的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行为背景和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巨大且已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李鉴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鉴春凭借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专业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较强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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