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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凭证据链助力被申请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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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234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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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产生争议,申请人主张“不下浮”并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梳理核心争议,构建证据链,庭审提出抗辩,最终仲裁委采纳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被申请人权益。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凭证据链助力被申请人胜诉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如何依据合同和法律准确判定结算标准至关重要。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

核心争议梳理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即《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其团队系统梳理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为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无变更合同效力;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法律,且前期进度款支付印证双方下浮结算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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