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尤其是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等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本案中,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证据收集与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通过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确认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种细致的证据收集与分析,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法律依据运用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准确运用法律依据,为案件的转机提供了有力支持。
庭审准备与陈述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充分的庭审准备确保了律师能够清晰表达观点。
责任论证链条构建
律师结合《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相关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完整的论证链条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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