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桌上的证据猎手
汪育倩律师在法律界以精准的证据把控著称。她深知在法律交锋中,证据就是最有力的武器。在处理案件时,她总是能第一时间敏锐地捕捉到关键证据,并将其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汪育倩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法理剖析的攻防大师
除了证据的收集和梳理,汪育倩律师还擅长从法理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在面对上诉人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时,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了针对性的答辩策略。
针对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的问题,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交锋的制胜之道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她的专业和自信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了充分保障,这场精彩的法律博弈以汪育倩律师的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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