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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胜诉,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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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626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律图
执业证号:64365804006436500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咨询电话:4006436560
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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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律师接受委托,通过查档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一审虽被驳回但未放弃,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胜诉,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在当今复杂的商业和法律环境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问题。本案中,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执着态度,为债权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调查取证锁定关键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调取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是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驳回坚持维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免除。

充分准备据理力争

在高某及相关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逃废出资的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构建链条终获胜诉

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应担责。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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