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里,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如阳律师凭借出色的策略和技巧,为客户赢得了胜利。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多领域表现卓越。
身份认定博弈
化公司上诉称自己仅为代采购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邵如阳律师仔细分析合同文本,指出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且在产品交付、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条款中,都将化公司与中公司作为共同主体。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二者为共同付款义务主体,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为共同买受人,为客户追索货款奠定基础。
付款条件攻防
化公司以合同中“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条款,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邵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指出该条款是大型企业设置的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主张被一、二审法院采纳,排除了化公司的抗辩。同时,邵律师通过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及《付款计划函》,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二审有效抗辩
面对化公司的上诉,邵律师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其“非共同买受人”“付款条件未成就”等观点。在中公司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邵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依法作出有利于客户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律师凭借精准的策略和出色的庭审技巧,成功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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