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在此之前,他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经验丰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多项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此时其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法律干货:
1.要关注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如果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适用有时效性,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可能不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3.在工作中涉及危险物品的储存等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避免留下法律隐患。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它既不会放过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冤枉无辜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要相信专业的力量。王铖律师执业多年,在刑事等领域经验丰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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