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权人有时候会面临这样的难题:自己的债务人明明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就好比甲借给乙一笔钱,乙一直不还,而丙又欠乙钱,乙却不向丙去要,这就使得甲的债权陷入了困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就成了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构成条件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那自然不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主张。而且这个债权还得已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举个例子,甲在3月借给乙10万元,约定6月归还,到了6月乙没还,而丙欠乙5万元且已到期,这时甲就有可能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第一个条件。如果甲和乙的借款还没到6月,甲就不能对丙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却不积极去行使。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乙对丙的债权到期了,乙既不向丙催款,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去追讨,就属于怠于行使权利。要是乙只是偶尔口头向丙提了一下还钱的事,但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法律手段,也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到清偿。比如甲的债权到期后,乙本可以通过向丙追讨欠款来偿还甲的钱,但乙却不管,使得甲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这就对甲造成了损害。
四、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像一些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等,就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比如乙对丙享有的是基于劳务合同的报酬债权,且已到期,甲就有可能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该债权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要满足上述构成条件才能提起。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诉讼可能还会遇到一些后续问题,比如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次债务人提出抗辩该如何应对,胜诉后执行难怎么办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专业律师,他们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帮债权人理清诉讼流程,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让债权人在维权道路上少走弯路,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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