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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资责任问题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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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6334人看过
导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出资责任问题由谁承担?

几个好友决定成立公司创业的,会商量一个合作协议,在里面规定好出资比例和方式。目前,可以用来出资的东西很多,货币、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都行。股东出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不得虚假出资。那么,公司法出资责任问题由谁承担?小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大家讲一讲。

一、公司法出资责任问题由谁承担?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要如实缴纳,公司法出资责任问题主要出在虚假出资和瑕疵出资上。股东虚假出资的,应该补齐出资款,并向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东出资的时候抽逃资金,编造虚假材料的,除了公司追究责任,公安机关还可能以虚假出资案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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